原告:武汉立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新绿美地小区8-2-402室。法定代表人:金国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保宁,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钢铁集团宏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武钢厂前附七号门。法定代表人:曾三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立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钢铁集团宏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立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武汉钢铁集团宏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立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立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625元,减半收取1681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1812.5元,由原告武汉立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0906.25元,被告武汉钢铁集团宏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10906.25元。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