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秀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黄金口工业园金色环路9号福达坊研发楼321、323、32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7893300301。
法定代表人:周关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华锋,湖北京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京山县妇幼保健院,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绿林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董登海,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仁峰、周玉玲,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武汉秀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京山县妇幼保健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租金27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0年2月4日,原告与原京山县计划生育服务站(以下简称京山县计生站)签订合同,约定原告将价值90万元的泰迪逊黑白超声诊断系统一台、万东X光机一台、国产腹腔镜一台租赁给京山县计生站使用,京山县计生站交纳保证金15%,租期24个月,每月租金37500元,每月1日支付,租期届满,原告退还保证金,产品作价100元出售给京山县计生站。但京山县计生站未按合同给定支付租金。2015年3月27日,经结算,京山县计生站尚欠原告租金27万元,原告出具收条后,计生站负责人亦签字同意支付,但因京山县计生站与京山县妇幼保健院合并,导致该款未支付。此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仍未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8月3日,京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京编发(2014)14号《关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属有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事项的通知》行文,已将京山县妇幼保健院与京山县计生站合并组建京山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只是保留“京山县妇幼保健院”的牌子,原京山县计生站、京山县妇幼保健院的职能已并入新设立的京山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原京山县计生站的债权、债务亦应当由京山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承继,现原告起诉京山县妇幼保健院属于被告主体不适格,对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武汉秀和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社平
书记员:汤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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