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暨被告:武汉神威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41号A95。
法定代表人:胡义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理人:荣同生,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理人:程宗光,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暨原告:李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潜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求,湖北我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暨被告武汉神威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威公司)与被告暨原告李某(以下简称李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2018年4月11日,神威公司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争议比较复杂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神威公司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规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刘晓凌
人民陪审员 张启胜
人民陪审员 赵华
书记员: 刘韫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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