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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神威世纪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福建省泉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武汉神威世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汉西一路70号B区323号。
法定代表人:方建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博,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宜,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泉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汤逊湖北路38号国测科技总部空间3栋5层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墩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恩,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泉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华中街泉发大厦5F。
法定代表人:庄清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恩,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肖恒,男,汉族,1987年7月29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

原告武汉神威世纪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泉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被告福建省泉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施何梅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神威世纪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神威世纪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施何梅
审判员 彭林
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

书记员: 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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