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碧某某凤某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东荆街船头山1号。法定代表人:梁裕尤,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艳玲,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某新,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汉市汉南区。
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武汉碧某某凤某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邱某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双方庭外已经达成和解,原告武汉碧某某凤某酒店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碧某某凤某酒店公司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碧某某凤某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9元,减半收取239.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邱某新承担。
审判员 伍利群
书记员:张梦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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