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碧云轩73号。
法定代表人:刘传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鲲,湖北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兴荣,女,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住武汉市汉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兴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兴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黄兴荣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启波
书记员: 王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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