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武汉盛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某某等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武汉盛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明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述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礼军,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胡某某,男,生于1965年3月5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

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武汉盛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胡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关于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张秉发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武汉盛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胡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26日经潜江市渔洋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武汉盛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5日前以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胡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轮椅费、应发未付的工资、误工费共计73337.50元(含胡某某垫付的医疗费38087.50元);
二、胡某某后期取出内固定装置的费用由武汉盛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据实支付;
三、胡某某收到武汉盛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的费用后,不再以任何理由向武汉盛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权利;
四、胡某某配合武汉盛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潜江市中心医院主张医疗过错责任,其中包括交付病历材料、医疗费票据、委托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确认申请人武汉盛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胡某某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秉发

书记员:王亚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