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盘某上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纱帽正街。
法定代表人:贾洪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友镒,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以涛,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浙江钱某水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符镇祥园路33号3楼。
法定代表人:毛亚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盘某上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毛亚某、浙江钱某水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盘某上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盘某上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减半收取计70900元,由原告武汉盘某上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桂云 人民陪审员 李启发 人民陪审员 熊群锋
书记员:邹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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