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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盘某上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毛亚某、浙江钱某水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武汉盘某上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纱帽正街。
法定代表人:贾洪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友镒,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以涛,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浙江钱某水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符镇祥园路33号3楼。
法定代表人:毛亚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盘某上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毛亚某、浙江钱某水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盘某上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盘某上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减半收取计70900元,由原告武汉盘某上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桂云 人民陪审员  李启发 人民陪审员  熊群锋

书记员:邹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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