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瑞达世纪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琴台钢材市场西区56-57号。
法定代表人:程双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平,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林,湖北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瑞达世纪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武汉瑞达世纪物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武汉瑞达世纪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瑞达世纪物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57元,减半收取计3728.5元,由原告武汉瑞达世纪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振雄
书记员: 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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