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玖通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青菱城市花园503栋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陈锦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滨,鄂州市鄂城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麻城市人,地址:湖北省麻城市,被告:武汉市三维联运有限责任公司蔡甸分公司,地址:武汉市蔡甸区玉贤镇汉沙路以东。法定代表人:熊家贵,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地址:湖北省大冶市东风路。负责人:黄应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倩,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玖通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某、武汉市三维联运有限责任公司蔡甸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玖通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玖通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玖通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74元,由原告武汉玖通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德秋
书记员:夏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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