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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玖通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武汉玖通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青菱城市花园503栋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陈锦红。委托代理人:王国滨,鄂州市鄂城区维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法定代表人:刘方明。委托代理人:涂志红、熊文娟,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武汉玖通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早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认为需要对原告武汉玖通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的鄂A×××××(鄂A×××××)的重型半挂车的评估损失价值进行重新鉴定,原告武汉玖通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自身原因不能及时完成鉴定事项,故暂时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武汉玖通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玖通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计1288元,由原告武汉玖通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早云

书记员:夏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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