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猫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民营科技工业园H座。
法定代表人:张顺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珑。
委托代理人:张慧莲。
被告:天津市振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红桥区西青道65号(金兴大厦2209室)。
法定代表人:杨振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振宇。
委托代理人:涂师曾,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猫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振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猫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其主张权利的主体变更为由,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猫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猫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武汉猫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管 理
书记员:吕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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