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猫人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民营科技工业园H座。
法定代表人:游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珑,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习飘飘,该公司员工。
被告:九江市瑞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庐山南路265号沃尔玛广场一楼。
法定代表人:张宗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万少敏,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万少敏,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恒。
委托代理人:万少敏,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猫人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九江市瑞某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张某、被告董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猫人制衣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各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猫人制衣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猫人制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9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97元,保全费人民币1,677元,共计人民币4,074元,由原告武汉猫人制衣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管 理 人民陪审员 谭忠元 人民陪审员 章礼华
书记员:秦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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