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武汉澳鑫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755107981D。
法定代表人:方建国,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剑伟,
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调查取证、协商调解;代为出庭应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起草、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
湖北美特澳德钢铁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应城市经济开发区横一路。
法定代表人:张启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义务,公司总经理。代理权限为参加法庭开庭、调查;提交有关证据;代收和代书法律文书;代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代为提起反诉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
武汉澳鑫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
湖北美特澳德钢铁辅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
武汉澳鑫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
武汉澳鑫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
武汉澳鑫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
武汉澳鑫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柯慧彬
人民陪审员 陈曙萍
人民陪审员 程晓燕
书记员: 彭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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