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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澳鑫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湖北美特澳德钢铁辅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
武汉澳鑫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755107981D。
法定代表人:方建国,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剑伟,
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调查取证、协商调解;代为出庭应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起草、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
湖北美特澳德钢铁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应城市经济开发区横一路。
法定代表人:张启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义务,公司总经理。代理权限为参加法庭开庭、调查;提交有关证据;代收和代书法律文书;代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代为提起反诉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
武汉澳鑫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
湖北美特澳德钢铁辅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
武汉澳鑫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
武汉澳鑫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
武汉澳鑫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
武汉澳鑫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柯慧彬
人民陪审员 陈曙萍
人民陪审员 程晓燕

书记员: 彭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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