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清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六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望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克举、杨经纬,湖北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刘富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黄石市人,住黄石市,被告:湖北沼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鄂州市沼山镇王铺街8号。法定代表人:金响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梅金安,该公司法务部主任。被告:湖北沼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文安街红鑫佳园3栋1单元3楼。法定代表人:金响林,该公司经理。
原告武汉清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刘富强、湖北沼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沼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年6月5日原告武汉清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沼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清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北沼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清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沼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吴永华
书记员:赵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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