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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海纳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日某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于某某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日某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仲永明,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某。
委托代理人仲永明,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文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洋。
委托代理人杨文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海纳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鄢静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亚萍。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宋友元,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原审被告张望新。
原审被告陈晓华。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2)鄂黄州民初字第011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员  饶贵芳 审 判 员  胡美琴 代理审判员  张秋月

书记员:李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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