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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海洋物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紫运百货商行、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武汉海洋物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曹友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英,湖北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想,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紫运百货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景步和,总经理。
  原告武汉海洋物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上海紫运百货商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濮如毅

书记员:王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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