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海洋物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曹友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英,湖北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想,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紫运百货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景步和,总经理。
原告武汉海洋物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上海紫运百货商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濮如毅
书记员:王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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