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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海天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荆州市奥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武汉海天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钱开明(湖北明晓律师事务所)
荆州市奥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武汉海天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汉经济开发区中信大楼3楼。
法定代表人:陶玉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开明,湖北明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永慧,该公司员工。
被告:荆州市奥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荆沙大道北侧(国家安全局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海天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荆州市奥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海天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海天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78元,由原告武汉海天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海天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78元,由原告武汉海天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陵峰

书记员:范雨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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