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泰和电器有限公司
陈宇(湖北勤宇律师事务所)
汪玥(湖北勤宇律师事务所)
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原告:武汉泰和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329号三金香港映象1层15号。
法定代表人:胡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宇,湖北勤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玥,湖北勤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326号。
法定代表人:栾盛元,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泰和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武汉泰和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泰和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计6400元,由原告武汉泰和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泰和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计6400元,由原告武汉泰和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高桂云
审判员:肖有武
审判员:李启发
书记员:邹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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