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泰和电器有限公司
陈宇(湖北勤宇律师事务所)
汪玥(湖北勤宇律师事务所)
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林建红
之一
申请人:武汉泰和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329号三金香港映象1层15号。
法定代表人:胡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宇,湖北勤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玥,湖北勤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326号。
法定代表人:栾盛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建红,该公司副总经理。
2016年7月28日,申请人武汉泰和电器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债数额巨大,且经法院强制执行没有能力履行其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于2016年9月8日通知了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称,该公司系在汉南区注册成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5.108亿,由于经济环境下行,爆发大面积代偿,公司现金流断裂。
目前公司代偿债权有5.5亿元,负债(主要是保证金)约1.5亿元,公司的债权远大于债务。
另,公司精英团队稳定,正常经营,并在加大力度清收,且初有成效。
综上,该公司认为其不符合破产法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的条件。
本院认为,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系一家专门从事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等性质的股份制企业,注册资本雄厚。
近年来,由于受全球经济下滑的影响,被迫大面积地代为债务人偿还银行到期贷款,导致该公司资金链暂时出现断裂。
但客观事实表明,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代偿债权远大于其债务,公司经营运转正常。
就代偿债权追偿而言,公司成立了专门清收小组,已经初具成效。
武汉泰和电器有限公司仅凭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履行(2015)鄂汉南民二初字第00283号民事判决指定的给付义务,这一事实还不能足以证明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明显丧失清偿能力。
故向本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未达到法定的成就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第十条 、第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武汉泰和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系一家专门从事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等性质的股份制企业,注册资本雄厚。
近年来,由于受全球经济下滑的影响,被迫大面积地代为债务人偿还银行到期贷款,导致该公司资金链暂时出现断裂。
但客观事实表明,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代偿债权远大于其债务,公司经营运转正常。
就代偿债权追偿而言,公司成立了专门清收小组,已经初具成效。
武汉泰和电器有限公司仅凭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履行(2015)鄂汉南民二初字第00283号民事判决指定的给付义务,这一事实还不能足以证明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明显丧失清偿能力。
故向本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未达到法定的成就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第十条 、第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武汉泰和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不予受理。
审判长:何炎林
书记员: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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