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汉风印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韩家墩解放大道387号大武汉家居广场第R2座10层7号。
法定代表人:熊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飞、刘律玮,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强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省级农产品加工园区(何桥村)。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汉风印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强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汉风印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武汉汉风印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汉风印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54元,由原告武汉汉风印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大良
书记员:刘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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