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汉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滨江路。
法定代表人:潘正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华,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行政审批局,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88号。
负责人:杨龙啟,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艳,主任科员。
原告武汉汉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行政审批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原告武汉汉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汉某集团有限公司因证据不足需要重新收集证据,故原告武汉汉某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汉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60元,减半收取计12330元,由原告武汉汉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海元
书记员: 钟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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