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汇域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武汉汇域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街办事处纺新街41号(14)。法定代表人:张仁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美,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霏,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万安天某文化创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畔角洲。法定代表人:黄一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亮,该公司员工。被告:武汉万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226号。法定代表人:朱佳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寿池,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玲,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汇域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万安天某文化创意投资有限公司、武汉万安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汇域投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汇域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汇域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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