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永兴建安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新华书店常码头综合楼A栋1单元4层02室。
法定代表人方名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新国,湖北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天笑,湖北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小兵,男,1962罗田县田3196210055250.
被告夏某某,女,1965年2月3196502025221.(系聂小兵配偶)
被告夏承富,男,1972罗田县罗3197102175276.
本院在受理原告诉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定于2016年8月12日上午8时30分开庭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三被告请求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方虎林 审判员 赵国营 审判员 杨桂初
书记员:徐永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