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永兴建安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新华书店常码头综合楼A栋1单元4层02室。
法定代表人:方明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湘,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波,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龙腾大道(辛冲财政所)。
法定代表人:刘桂球,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辉(系该公司法务),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人,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原告武汉永兴建安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武汉永兴建安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因已私下与被告于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永兴建安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永兴建安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41元,减半收取计6020.5元,由原告武汉永兴建安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浩志
人民陪审员 肖有武
人民陪审员 李启发
书记员: 肖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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