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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荆州量贩店与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PUMAAKTIENGESELLSCHAFTRUDOLFDASSLERSPORT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PUMAAKTIENGESELLSCHAFTRUDOLFDASSLERSPORT),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赫左根奥拉克。
法定代表人迪特博克,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雷发成,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帆,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荆州量贩店,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屈原路18号。
代表人杨纯,该公司经理。
被告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43号。
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被告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荆州量贩店、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25元,由原告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

审判长 肖俊文
审判员 杜坚松
审判员 曾凡玉

书记员: 范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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