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武汉欧某尼雅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明塘路15号1单元2层南户。
法定代表人:吴小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木林,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吴卫华,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思飞,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鄂州蟠龙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燕路西段路北交易中心大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甘臣雄,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木林,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吴卫华,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武汉欧某尼雅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某及原审被告鄂州蟠龙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7)鄂0704民初6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欧某尼雅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吴德军
审判员 邹围
审判员 宋光亮
书记员: 张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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