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欣城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乌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传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林君,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立兵,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行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金水街特1号。
法定代表人:翁华宝,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欣城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行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欣城玻璃有限公司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欣城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武汉欣城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高桂云
人民陪审员 熊群锋
人民陪审员 吴金芳
书记员: 周霍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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