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周晓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清香,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功,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楚某和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045号(宝丰时代)6层5号。
法定代表人:余续中。
被申请人:余续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申请人:韩甜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申请人:邓向前,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申请人湖北嘉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楚某和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余续中、韩甜甜、邓向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作出(2017)鄂0191民初1408号民事裁定书。2017年6月1日,申请人湖北嘉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武汉楚某和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还清所欠债务且申请人已向我院申请撤诉为由,向我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楚某和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余续中、韩甜甜、邓向前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嘉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楚某和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余续中、韩甜甜、邓向前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0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嘉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海燕
书记员:郑广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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