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格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长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娟,湖北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23号。
法定代表人:姚卫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武汉格某某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武汉格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武汉格某某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格某某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8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242.50元,由武汉格某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浴阳
书记员: 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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