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格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乌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唐雄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顺斌,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林君,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恒信铭扬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原称“湖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刘店村后湖北路特1号。法定代表人:鲁志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红,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萍,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武汉怡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142号。法定代表人:李建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格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恒信铭扬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怡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格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格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格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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