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格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乌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唐雄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立兵,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林君,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恒信铭扬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刘店村后湖北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鲁志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红,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萍,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怡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142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明,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格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恒信铭扬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怡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理由是经鉴定部门鉴定,被告施工项目存在质量问题,为妥善解决纠纷,需另就工程质量问题返修及费用事宜,与本案诉讼请求一并另行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格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72元,减半收取9836元,由原告武汉格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何炎林
人民陪审员 吴金芳
人民陪审员 熊群锋
书记员: 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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