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凌某,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辛凤杰,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厚潜,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辛凤杰,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厚潜,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凌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某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凌某、曹某,第三人陈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69元,减半收取5284.50元,由原告武汉某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蔡丽红
代理审判员 王友
代理审判员 李红英
书记员: 陈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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