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极速达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街道办事处东岳村161号(16)。
法定代表人:胡雄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青松,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被告:万某某永生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万某某汽车服务广场6栋12号。
法定代表人:周益隆,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求根,江西瑞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极速达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被告万某某永生汽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武汉极速达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极速达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武汉极速达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鹤
审判员 郭辉
审判员 白玉龙
书记员: 杨虎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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