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智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下徐家湾9号3栋2-601。
法定代表人:吴兴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雪、张政,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赛达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华普广场东塔。
法定代表人:黄奕辉,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智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赛达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武汉智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智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智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49元,减半收取4574.50元,由原告武汉智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山海
书记员: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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