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智域联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伍军(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
柳晓丽(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
黄石市鑫盛置业有限公司
武汉合创天下地产顾某有限公司
申请人武汉智域联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珞喻路鲁巷广场西北角光谷中心花园a幢14层1402号。
法定代表人徐海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伍军、柳晓丽,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黄石市鑫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湖滨路778号。
法定代表人夏大斌,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合创天下地产顾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台北一路9号云林公馆(观湖铂金公寓)第1幢1层3号。
申请人武汉智域联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石市鑫盛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合创天下地产顾某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易志华以其所有的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品牌型号:fv6461hbqwg,号牌号码:鄂a×××××)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智域联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黄石市鑫盛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合创天下地产顾某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易志华以其所有的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品牌型号:fv6461hbqwg,号牌号码:鄂a×××××)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智域联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黄石市鑫盛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合创天下地产顾某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易志华以其所有的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品牌型号:fv6461hbqwg,号牌号码:鄂a×××××)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曹祥国
书记员:刘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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