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晨鸣汉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
法定代表人:李维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晓怀,湖北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四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晨鸣汉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四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晨鸣汉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现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晨鸣汉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晨鸣汉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44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72元,由原告武汉晨鸣汉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管 理
书记员:李梦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