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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晨建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武汉佳永某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晨建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
法定代表人:卢昌宝,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佳永某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街道办事处纺新街41号(14)。
法定代表人:刘建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杰,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晨建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佳永某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武汉铁路运输法院(2018)鄂7101民初27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武汉晨建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武汉佳永某货运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8日签订了一份《运输承运合同》,约定被上诉人为上诉人运送加气砖块。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合同不是其签订的,其否定签订了该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故本案系武汉市内发生的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武汉、襄阳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法[2014]163号)第一条“指定武汉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武汉市内发生的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案件”的规定,本案由武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符合规定,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张珂生
审判员 宋爱明
审判员 唐莎

书记员: 范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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