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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晓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耀源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武汉晓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李洁(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
田玉琴(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
南京耀源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钱亚飞(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
郭余良

原告武汉晓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珞瑜路87号,办事机构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2号洪广大酒店10楼d-e座。
法定代表人范俊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洁,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玉琴,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耀源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新开发区高新花苑13幢2单元201室,办事机构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新世界中心b3113室。
法定代表人唐焕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亚飞,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余良,南京耀源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于2012年4月5日作出(2012)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01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武汉晓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8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南京耀源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0元的冻结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原告武汉晓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10000元的冻结。

本院于2012年4月5日作出(2012)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01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武汉晓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8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南京耀源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0元的冻结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原告武汉晓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10000元的冻结。

审判长:谢慧明
审判员:殷晓艳
审判员:肖萍

书记员:王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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