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晓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李洁(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
田玉琴(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
南京耀源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钱亚飞(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
郭余良
原告武汉晓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珞瑜路87号,办事机构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2号洪广大酒店10楼d-e座。
法定代表人范俊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洁,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玉琴,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耀源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新开发区高新花苑13幢2单元201室,办事机构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新世界中心b3113室。
法定代表人唐焕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亚飞,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余良,南京耀源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于2012年4月5日作出(2012)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01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武汉晓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8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南京耀源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0元的冻结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原告武汉晓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10000元的冻结。
本院于2012年4月5日作出(2012)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01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武汉晓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8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南京耀源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0元的冻结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原告武汉晓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10000元的冻结。
审判长:谢慧明
审判员:殷晓艳
审判员:肖萍
书记员:王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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