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星光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经济开发区南二路特1号,机构代码:914201137145377150。
法定代表人:李祖元,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利,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和斌,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绿水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清风别墅服务中心附楼商铺1-2层27室。机构代码:914201005879769173。
法定代表人:傅绍斌,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诗炳,湖北云企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湖北云企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星光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绿水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已于庭外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以此为由,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星光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星光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7元,减半后收取1353.5元,由原告武汉星光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海元
书记员: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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