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易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秦园路58号秦园居4栋(常贵楼)8层B座。
法定代表人:沈宝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东仁,江苏金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某集团武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40MD。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易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美某集团武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易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易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易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02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951元,由原告武汉易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熊 婧
书记员:吕欢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