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易某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红艳村14-16号2栋3单元5层2室。
法定代表人:黎兆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正,湖北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山,湖北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宜昌船厂,住所地宜昌市西坝和平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李宏远,该厂厂长。
原告武汉易某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宜昌船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武汉易某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易某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易某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3元,减半收取计241.5元,由原告武汉易某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雄心
书记员:韩傲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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