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易某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红艳村14-16号2栋3单元5层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黎兆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正,湖北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山,湖北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机械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06856118H。
法定代表人:刘爱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武汉易某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机械船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武汉易某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易某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易某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计280元,由武汉易某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龙祖
书记员:余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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