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明某机电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338号汉飞青年城23层2638室。组织机构代码:79632890-8。
法定代表人关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鄢玮,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巴东县顺发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东县信陵镇营沱社区北京大道铜盆溪桥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735190028T。
法定代表人田兵,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明某机电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巴东县顺发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明某机电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4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现已支付购买设备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明某机电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明某机电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武汉明某机电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向 葵
书记员:黄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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