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昌华汇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豹澥镇新店村金鸡山316号国道北边。
法定代表人:刘厚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万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1259号。
法定代表人:宋丽萍,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武汉昌华汇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万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9005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以其自有资产(保单号:PZDM201842010000000000)为申请人武汉昌华汇鑫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昌华汇鑫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万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9005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山海
书记员: 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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