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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昊华中建环保有限公司与湖北中建昊华环保有限公司、卢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武汉昊华中建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白玉山街星火村。
法定代表人:胡威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怀,湖北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建昊华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53号。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昌华,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泰雍治,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江岸区人,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昌华,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泰雍治,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北昊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街苗栗路5号。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昊华中建环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中建昊华环保有限公司、卢某某、第三人湖北昊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武汉昊华中建环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昊华中建环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00元,由原告武汉昊华中建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桂云 人民陪审员  吴金芳 人民陪审员  熊群锋

书记员:周霍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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