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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时代恒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武汉华浩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时代恒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邾城花园西16号。
法定代表人:宋平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家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华浩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水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征鸿,湖北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武汉时代恒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华浩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武汉时代恒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华浩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反诉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武汉时代恒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华浩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武汉时代恒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华浩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受理费68,420元,减半收取34,21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武汉时代恒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反诉费5,048元,减半收取2,52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华浩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魏早云 审 判 员  吴祥梅 人民陪审员  叶杏华

书记员:廖兰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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