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方某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华顶工业园兴五路。
法定代表人:姚正新,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俊,湖北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启佑。
委托代理人:王绘,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方某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谭启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方某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谭启佑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方某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方某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谭启佑负担。
审判员 李海元
书记员: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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