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武汉方某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与武汉三禾合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武汉方某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汉南区经济开发区武汉方某汽配工业园一期,机构代码:91420113663467664R。
法定代表人:姚正新,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明,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三禾合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徐家台1号,机构代码:91420112MA4KN3JX7Y。
法定代表人:陈翔,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武汉方某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某公司)诉被告武汉三禾合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禾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协商约定,被告分别以110000元和160000元价格购买原告所有的“汉腾X7”车、17座纯电动车(牌号为:湘A×××××)各一辆。2016年9月27日,原告依约将上述车辆交付被告试用,被告在试用结束后,在2016年10月11日支付了“汉腾X7”车购车款80000元,余下购车款190000元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购车款190000元;2、被告支付拖延支付购车款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扣押查封相等的财产。本院在保全中依法对原告出售给被告牌号为:湘A×××××、17座纯电动车进行扣押,扣押后已将该车辆转交给原告。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依据,能够证明被告购买原告汉腾X7车、17座电动车各一辆的事实。被告向原告购买上述车辆后未及时支付相应货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已支付购车款80000元,尚欠原告购车款190000元,对该欠款数额,被告未到庭抗辩,亦未提供付款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购车款19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依原告诉讼保全申请,对被告购买原告17座纯电动车予以扣押,并将扣押的车辆已转交给原告,视为被告购买原告价值160000元的17座纯电动车退还给原告。故被告实际下欠原告购车款30000元。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三禾合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方某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3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武汉方某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59元,由被告武汉三禾合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友保 人民陪审员  李启发 人民陪审员  肖有武

书记员:唐嘉珞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