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新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正街。
法定代表人:官志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艳楼,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海,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三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建五路中银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张振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新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三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新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新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新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0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010元,由武汉新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甘磊
书记员:何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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